提要:无论这场官司结果到底如何,都将会给多方产生“智能化”的影响:对相关部门来说,他们必须考虑如何尽快的对类似排名评奖活动的资格与权威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媒体来说,他们必须进一步思考,怎样才能力排众议,设立行业内绝对权威的排名评奖;对企业来说,他们必须解决如何正确的宣传自己……

引子
    岁末年初,各行各业都在进行着盘点,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各种盘点性的品牌排名评奖现象此起彼伏,这些评奖活动之多,让业内人士都颇感迷惑:这些评奖究竟有哪些是权威的、公正的?再者,各种评奖的水平参差不齐,最终能有几个奖项能够对行业有总结和展望意义,能够深入消费者的心?据搜房家居网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国外的评奖都是由行业协会和几家权威的媒体合作,每年评出几个权威的奖项,这些评选结果都是以行业协会多数公认的技术标准得来的;而目前国内的很多评奖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往往是各家协会与媒体自己搭台唱戏,“节目单”自然也是五花八门了,这便是导致国内评奖繁多却评选结果版本各异、没有多少公信力的重要原因。拿评选项目还比较直观的财富榜来说,世界上只有一个福布斯,中国却有多张财富榜。但中国的多数富豪向来低调,不会计较这些,相反自己不上榜,反而减少了外界对他们生活的干扰。


    企业品牌评奖却不同,因为主办这些评奖活动的机构主要有协会、媒体等。协会作为行业的“居委会”在大众心中有“官方”指导性;媒体又是品牌宣传的一种重要渠道,因此,在有些企业看来,这些评奖对他们来说不单单只是评奖。但笑到最后的毕竟是少数,一次品牌评奖揭晓,总会上演几家欢喜几家忧的场面:得奖的高调的在相关媒体秀一回,秀出谁与争锋的气势;没得奖的低调的内部消化忍一回,忍出明年从头再来的决心,有明星在娱乐圈颁奖舞台上可以为一个“最佳女歌手”撇开形象不顾大吵大闹,但从没有哪家企业因为对评奖结果有异议而要与主办方对薄公堂。不料在处于起步阶段的智能家居行业,某家居企业却把评奖方告上法庭,开了中国品牌评奖因为争议而引发官司的先河。


案件追踪
   
2007年11月21日,广州真善美电气有限公司(原告)将千家网的运营方广州智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告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被告立即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在全国性的报纸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二、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壹拾万元经济损失。
三、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为:
    被告及被告主办的“千家网”专门从事智能家居行业的传播工作,被告根据自己设计的方式对智能家居行业进行排名,每月被告都会对智能家居行业进行所谓的“指数”排名并在“千家网”和以其它方式向公众公布排名,每年年底又举行“建筑智能化峰会”并排出“十大智能建筑品牌奖”。被告以上的各种排名都会向公众公开,特别是每月的“指数排名”和每年年底的“十大智能建筑品牌奖”都会大张旗鼓邀请众多媒体记者公布排名结果,被告在三四年前就把原告纳入排名企业,每个月在“千家网”上公布原告“指数”排名,每年对被告都进行“十大智能建筑品牌奖”的排名,在近几年被告都把原告排名在“十大智能建筑品牌奖”第十名(最后一名),原告对被告的排名很早就提出异议,06年的“十大智能建筑品牌奖”被告通知原告领取,原告因为有异议都拒绝“领奖”。
原告认为自己的“智能家居”产品及服务在同行中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在消费者心目中一直享有盛誉,目前是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唯一的智能家居供应商,与上千个房地产商有合作关系,拥有上千个终端展示。被告作为一个个体组织,一家普通公司无权对智能家居行业进行排名,被告也从未经过原告同意也从未向原告索取过“排名”所需资料,仅凭被告单方面了解及单方的排名方式就对原告及智能家居行业进行“指数”排名及“十大智能建筑品牌奖”排名,并把原告排在最后一名,这种排名与事实严重不符,排名经过被告在“千家网”和对媒体的公布对原告的品牌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目前原告客户及合作伙伴包括消费者都认为原告在智能家居行业排名最后(第十名),直接影响到原告与客户及合作伙伴的关系,给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及名誉损失。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08年1月22日开庭审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案件分析


    搜房家居网记者了解到原告广州真善美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以传统电气产品起家,随着近年来智能家居业的发展,逐步成长起来的一家智能家居企业。而被告广州智家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经营业务涵盖了互联网增值发展业务中的建筑智能化技术、市场调研等主流业务,千家网是它旗下运营的专业网站,同时千家网有一个专业子网:中国智能家居网,专门从事智能家居行业网络信息服务业务。千家网是这样描述其网站宗旨的:始终致力于推动智能建筑产业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专业的信息服务和顾问服务,通俗的说法就是:网络媒体。



    从整个诉讼书我们可以看出,双方主要的分歧围绕着以下三点展开:


    一.被告是否具备评奖资格
    原告在诉讼书中指出“被告作为一个个体组织,一家普通公司无权对智能家居行业进行排名”。那到底是怎么样的机构组织才能有资格对行业进行排名呢?这在我国乃至国际上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更别说在刚刚起步的智能家居业。笔者在引子里已经介绍过:按照国际上普遍的看法,只要是协会和媒体都能有都会有自己的“声音”,只是国外的局面“口径一致”,国内却是“百家齐鸣”。而被告正是一家网络媒体,是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四大媒体中的一种。那什么样的“声音”才能符合规定的升格为“评奖”?

    记者咨询了多位法律人士,他们都表示:这在法律界还是一个空白。而这也是本案的一大看点之一,或许这“中国品牌评奖第一案”能掀起一股关于评奖资格的讨论和一次相关法规的完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业内人士向搜房家居网记者提出了他的个人观点:主体的资格不是最重要的,即使没有什么评价法,法院也可以参照其他的规定有关举办这类活动所需要的资格要求。而关键问题是评比的标准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存在虚构事实诽谤毁坏对方名誉,以及社会影响有多大,对方遭受到何种损失,实际损害有多少,这就需要对方举证的。这也正是记者接下去要和读者探讨的。


    二.被告每月的“指数”排名及年度的“十大智能家居奖”排名是否客观、公正
    记者随即电话采访了千家网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千家网的这个月度排名与年度评奖已经走过了四个年头,其中的智能家居奖也在一开始就已经设立了。在刚起步的智能家居业内,这是业内唯一的一个评奖排名;而主办方与行业协会也有很密切的联系,这个评奖排名得到了协会的支持;另外还需注意到的一点是,千家网站上没有任何广告,网站的运营并不靠广告收入,评奖活动也不收取任何费用,所以不存在讨好客户来排名的嫌疑,基于这样的多重原因,这个热排名得到了行业内多数企业多年来的认可。

    每月千家网都会对智能家居行业进行“指数”排名并在千家网和以其它方式向公众公布排名,每年年底又会举行“建筑智能化峰会”并排出“十大智能建筑品牌奖”。而以上的这些排名都会向公众公开。争议的另一点就在这里: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排名和评奖不公正,没有真正反映原告在行业中的地位,降低了企业的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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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被告千家网上我们可以找到:“千家品牌监测分析系统是按照国际品牌标准化模式建立的,并且经过两年的市场检验和数据模型修正,原始数据尽量接近品牌现状,千家品牌指数包含了“基本情况”(不计分)、“品牌识别”(10分)、“信息化建设”(10分)、“渠道建设”(20分)、“客户拓展”(10分)、“平面媒体”(10分)、“网络媒体”(10分)、“搜索力”(10分)、“市场活动”(10分)、“终端反馈”(10分)共十项,总计100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的指数排名以及基于这个排名的年度评奖细分要素有9项共计100分,主要从企业的硬件、品牌、渠道、媒体影响力方面进行量化分析,其中的网络媒体、搜索力都是偏重网络传播的。这个一个调查样本中,我们发现它不以品牌的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为主要依据,这与其它已有的品牌排名系统有很大差别,也是这个排名独树一帜之处。因此,并非企业规模大、产品销量大就对应的在这个品牌指数中排名就一定特别靠前,还要看品牌在各个媒体渠道中的表现,是否有足够的市场活动来支撑。不以企业的最终利润来排名,那可以刨除许多虚夸的报表水分,就主办方出于品牌排名角度考虑有其合理之处,但调查取样对企业来说却相应的不够全面。而原告正是对这个排名的“游戏规则”提出异议,那原告真的是否如自己在诉讼书中所阐述的“原告认为自己的“智能家居”产品及服务在同行中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在消费者心目中一直享有盛誉,目前是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唯一的智能家居供应商,与上千个房地产商有合作关系,拥有上千个终端展示。”呢?

    记者用两大搜索引擎谷歌和百度都以“中国电信 智能家居”关键字查询发现,声明是“中国电信唯一智能家居供应商”的品牌还有很多,记者仔细检索,列了下最近3个月的相关媒体对业内品牌的报道,例如:“供应中国电信指定产品—深安智能家居型防盗报警器”、“供应中国电信指定产品—猎鹰智能家居型防盗报警器”……各家多说自己是指定产品,那只有一种可能:他们各自在某一领域、某一地域垄断了局部市场。看来至少原告在“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唯一的智能家居供应商”的这一点说法有失偏颇,有夸大之嫌。而企业品牌在行业内含量有多少如何量化,排名评奖结果与事实是否有偏差,这两个疑问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发展。


    三.被告和原告——媒体与品牌,各行其是?还是应该谁“追求”谁?
    原告指出“被告也从未经过原告同意也从未向原告索取过“排名”所需资料”。千家网负责人对此表示:按照千家品牌指数监测的规范要求,每月负责填写品牌指数后台数据的千家网的工作人员(工作职位名为品牌领航员)都必须至少与列入监测范围的品牌市场人员邮件或电话沟通一次,以获取更详细的品牌活动情况(主要为填写“市场活动”一项中的内容,询问最近有参加哪些展会、有举办哪些活动)。即使品牌不愿意主动提供资料,他们仍然能依据所掌握的企业网站信息、企业宣传画册和产品说明书、企业在杂志和网站上投放的广告、企业参展资料和参展情况、企业参加或自行主办的活动情况、企业代理商对品牌的描述、用户对品牌的描述、行业杂志和行业网站、涉及品牌信息的个人网站和论坛、博客来获知品牌在公众中的信息,来汇总公众对该企业及其产品认识总和。而实际上,在这么多年的交流中,我们都会陆陆续续的向他们索要例如新产品介绍等资料。

    这位负责人还无奈的表示:我们是基于我们从公众与企业的调查来做这个品牌排名,可以说是出自消费者的声音,而品牌这么多,不可能全部排第一吧?他们在九月的时候还找过我们,要求今年的排名他们能否靠前些,我们一口回绝了,因为我们必须尊重我们的调查数据,怎料却惹上了官司。

   而令人费解的是,既然原告没有主动去提供资料给被告进行宣传,且一再表示对评奖结果有异议,为什么不向被告提出退出这样的评奖排名的声明?因为按照常理来推断,第十名的确还没有不上榜来得有台面。这点看来这个排名在原告心中说就形同鸡肋:食之无味,去之可惜,如今实在忍无可忍,只能递出一纸诉状,让法院和社会来作出判断。


深思
   
无论这场官司结果到底如何,作为“中国品牌排名第一案”,都将会给多方产生“智能化”的影响:对相关部门来说,他们必须考虑如何尽快的对类似排名评奖活动的资格与权威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媒体来说,他们必须进一步思考,怎样才能力排众议,设立行业内绝对权威的排名评奖;对企业来说,他们必须解决如何正确的宣传自己,消除自己的负面影响这一个品牌塑造的长期问题。


    来源:搜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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