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记者昨天从省建设厅获悉,《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我省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标、图纸设计、施工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将增加一项建筑节能内容,如果审核不过关,工程将难以上马。
12层以下建筑设计应含太阳能利用
《办法》将把节能纳入到建筑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等各个环节。要求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将建筑节能纳入其中。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在设计上应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层以下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对于所售房产的节能性,房产开发企业应将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也就是说,房产商在卖房子时,应在楼书中说明房子是否节能、性能如何等。
节能设计不达标不得开工
对建筑节能的实施将加强监管。《办法》规定,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不能通过审查。没有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要接受监督检查,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工程,将被责令整改。建筑节能不合格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扶持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开发、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发现违规将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节能的各个环节把关不容儿戏,一旦有关政府部门、各方建设主体以及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