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也是能源消耗量不断加大的时期,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统计,建筑耗能量约占到能源总消耗量的27.47%,而且呈继续上升趋势。太原市市区范围内现有住宅建筑6830余万平方米,不符合现行节能标准的约占90%。十分突出的是房屋建筑能耗大、能效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差的问题,已大大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加快推进建筑向节能、绿色、智能化发展,是当前及今后长时期的重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市经济的绿色转型,实现绿色崛起。为此,市政府于2006年初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前不久,又制定了《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并从今年4月1日开始施行。
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前景广阔,形势紧迫,任务繁重。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人说,《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确定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有利于规范建筑各方主体行为,有利于形成全社会积极响应、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抓节能的局面,对于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中将单位GDP能耗年均下降6%、5年降低30%目标;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市将全面实施民用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办法》也相应做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的规定,将节能作为建筑活动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加以确定。依此规定,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既有建筑的改造,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
为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有效监管,《办法》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同时,从建筑节能管理的实际出发,对建筑节能资金的安排、建筑节能的科研、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节能产品与材料的使用管理、建筑规划设计的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销售、交付建筑物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为各有关部门对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材料、产品、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后,我市将重点发展一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如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建筑照明节能设计与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及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同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
建筑节能标准能否得到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工作能否得到落实,关键在于各建筑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否规范。对建筑活动中的各类行为主体的监督管理,是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点。《办法》分别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文件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建筑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事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建设单位,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到销售或交付建筑物等环节都作了规定。这样,可从源头上防止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使建筑节能形成了闭合式管理,有利于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而且需要持久推进的工作。我市建筑节能的发展现正处于起步阶段,开展工作需要必要的资金支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设立了“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活动”的条文,目的是要解决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审计,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经费短缺问题,为我市建筑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