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建委发出通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标志制度”。该项制度自2005年5月30日建立起后,对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次完善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标志制度”明确要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对于勘察单位出具的和存档的正式勘察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和存档的正式施工图图纸(不包括底图),在经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各套文件必须全部加盖审查机构原印章,即“审查合格标志”。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各套勘察报告必须全部加盖审查机构原印章,包括勘察单位出具的和存档的正式勘察报告。审查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责成勘察单位出具关于各套勘察报告一致性的承诺函。审查机构应将该承诺函作为在勘察报告上加盖审查机构原印章的必备要件,并作为资料存档等等。
  同时,该市建委还发出了《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外地审查机构在该市的市场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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