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供用热力蒸汽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宣判,判决济源市家家热热力公司返还济源市鑫鑫洗浴公司3688.27元。 法院查明,2002年11月,鑫鑫洗浴公司与家家热热力公司签订供用热力蒸汽合同,约定:供热时所使用的计量表由鑫鑫洗浴公司提供,家家热热力公司负责管理;计量表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未到校验期限,一方对计量有异议时可提议校表,所发生的费用由错误方承担;经校表,误差在规定内汽费不做调整,若误差超过允许误差范围,在结算汽费时,应从对方提出异议之日起采取多退少补的方法纠正。 合同签订后,鑫鑫洗浴公司提供了A级蒸汽流计量表,基本误差为0.33%,由家家热热力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该表在没有经过鉴定的情况下安装后,家家热热力公司开始给鑫鑫洗浴公司供汽。 截至2003年7月18日,家家热热力公司累计给鑫鑫洗浴公司供汽价值76175元。2003年9月10日,鑫鑫洗浴公司委托河南省蒸汽流量计量检定站对该计量表进行鉴定,结论为该计量表误差为3.8%,可做二级表使用。为此,鑫鑫洗浴公司支出鉴定费用2090元。 因此,鑫鑫洗浴公司以家家热热力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多收的汽费,并承担鉴定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鑫鑫洗浴公司和家家热热力公司于2002年11月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中,鑫鑫洗浴公司委托河南省蒸汽流量计量检定站对该计量表进行鉴定后,发现计量表误差为3.8%,与规定的误差相差3.47%,故家家热热力公司多收取鑫鑫洗浴公司2643.27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鑫鑫洗浴公司。 鑫鑫洗浴公司鉴定支出的2090元费用,因作为所有者的鑫鑫洗浴公司与作为管理者的家家热热力公司在安装该表前均未对该表进行校验,均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各承担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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