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先生到天河区某大型小区看中了一个单元,经双方协商,他先交付10万元订金,余款于1个月内付清。第二天,罗先生将10万元过账到开发商的账户。

  次日,罗先生一早打电话给该楼盘售楼部,约定下班后去签署合同。但是,几个小时之后,销售部人员却告诉他,该物业已经签给了另外一个买主。罗先生十分气愤,他表示,他已经明确表示会购买此物业,而且付了订金,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投诉到天河区消委会。

  天河区消委会经过调查核实之后认为,罗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根据有关法律,商品房认购关系的确立以认购方交付定金,签订认购书为准。但罗先生仅仅表示有意购买,但没有办理任何认购手续,而且提供的进账单上并没有明确买卖合同标的房屋的具体房号、价款、性质等认购内容,开发商是有权将物业出售给第三人的。因此开发商只需退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时报记者 叶静 通讯员 王月 李朝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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