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改委和房地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对我市物业企业如何收费以及按哪些标准收费做出明确规定。27日,长春市房地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专访,称新规定比原有规定更加详细和具体,它将对提高我市物业服务质量、完善物业管理制度起到重要作用。
据市房地局物业管理处佟儒涵介绍,已下发的《通知》中,主要有6项内容更加突出,这是我市物业市场不断健康发展的显著标志。
-收费标准将按等级执行
佟儒涵称,新规定中最大的变化就是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标准将按等级执行。今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将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确定后,物业企业一个月内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确认手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包括前期物业介入)的物业收费标准,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和物业服务内容,核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按临时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业主大会决定收费高低
新规定中指出,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物业服务收费高低,这对传统收费标准形成了直接冲击。如果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协商,还难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就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然后再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构成核定收费标准;超出最高指导价格的物业服务收费,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凡被评为市级以上的物业管理示范或优秀小区,物业企业在征求业主大会同意后,就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价格浮动。
-物业清运建筑垃圾要收费
与以往物业企业免费为业主清理建筑垃圾不同的是,新规定特别设定了清理建筑垃圾费用标准。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如果由业主个人负责清运,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要按15元/立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收费。另外,物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或抵押金。价格主管部门将联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物业企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并实行定期抽查审验制度,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实际服务内容不相称或擅自改变政府定价及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的,两个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物业企业,坚决吊销其服务资质。
-业主不用再交“额外费用”
7月1日后,物业服务费在原则上要按月收取,但如果业主同意,还可延长收费期限,但要在合同中注明,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需物业企业代收,代收的手续费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任何额外费用。
-物业费有了政府指导价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一般包括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维护秩序、档案资料管理等费用,政府对各类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指导价格(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
普通住宅。一级,每平方米1.00-1.50元;二级,每平方米0.70-1.00元;三级,每平方米0.50-0.70元;四级,每平方米0.30-0.50元;五级,每平方米0.30元。
高档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程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
-收费标准保证阳光、透明
佟儒涵说,今后各物业企业在收费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审批(备案)表》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文件,办理物业服务《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一律实行亮证收费,否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服务费。新规定中明确要求各物业企业要增加收费透明度,实行阳光收费,要在其服务区域内的主要出入口或收费地点,设置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并设立《物业服务收费意见簿》或投诉箱,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