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四川省公安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新建设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及移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严禁以企业和个人投资的方式进行建设。如果计划采用企业和个人投资的方式建设的,必须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立即停止。

    据悉,四川省公安厅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及移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规范,设置在省际或市际交界及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上,或对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违法行为可使用移动监控设备。对于采用企业和个人投资的方式运行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要向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讲明政策并制定计划逐步收回。回收计划要于今年10月15日前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此外,公安厅还要求加强对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监控设备管理档案,定期将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在用监控设备委托法定检定机构检定,未通过鉴定的不得继续使用。同时,加强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严禁受利益驱动利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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