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酝酿的《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拿出征求意见稿,在杭州市法制办网站上进行立法听证,听证将截至8月底。


  侵犯他人隐私者将被罚款


  近几年,除了道路、车站、银行、商场等公共场所,很多单位和社区也都安装了图像监控系统,但一些小区、学校安装的“电子眼”,却在社会上引起争议。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置和信息采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严禁泄露或违规使用、处理。”同时特别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如果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可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被处以200元罚款。


  同时,《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新建小区的公共安全提出要求,“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地下停车库等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

  北京类似管理办法值得借鉴


  今年,北京也有类似管理办法,即《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出台,而该办法对图像信息的管理方面显得更为具体。比如,该办法规定,个人、单位安装的电子眼,有明确的拍摄范围:


  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

  另外,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如果个人安装的摄像头私自安装于公共场所,或单位安装的摄像头摄录侵犯他人隐私的图像资料,都将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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