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其中,对地下空间开发的权属问题、审批程序、使用范围、登记办法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目前为止国内最为全面、系统的关于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定,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上海市已进入地下空间高速发展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地下空间规模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仅在地铁建设方面,“十五”时期上海每年要开拓40公里地下交通线,发展规模和速度相当于一些发达国家50年建设的总和。
同济大学地下空间研究中心副主任束昱教授表示,随着《规定》的实施,上海众多地下商业资源透明化起来,并逐渐通过有序程序进入市场,为开发商进入地下空间开发新领域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来源,也为民营资本进入地下空间开发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
产权明晰
此次《规定》对地下空间开发的核心问题“权属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取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并且获得物业产权,其原则跟地面建筑一样拥有所有权。
专家表示,今后类似上海市中心的亚太盛汇地下商场,由于归属于“地铁商城”,一些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进行小产权登记这样的尴尬,只要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即可解决。
《规定》对于地下空间的使用范围、深度限制和边界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拿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而“两证”通过时,对其权属范围已经做了明确划分,这样一系列的矛盾都就迎刃而解。
束昱表示,上海在此之前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方式,一般是以民防划拨或者市政基础设施的地铁、隧道划拨为主,如人民广场地下的商业就是人防投资建设的。而普通的房地产开发商涉及到地下开发的,即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地下部分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此次《规定》里惟一不足的是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问题暂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要由房地局和另外部门专项文件另行规定,并且仍没有计算标准。由于地表功能不同,地下空间资源的价格也不一样,存在一定的价格节差,很难科学计算地下空间的出让金。
束昱告诉记者,目前上海对于地下出让金的计算方式更多是参考深圳等相对成熟的城市。深圳在3年前的地下空间开发初期阶段,地下出让金是地面价格的1/3,目前已经上升到2/3。不到3年的时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涨了一倍。另外,上海也在考虑参照国外的土地价值竖向立体坐标系的方式,即随着深度的加深,价值随之下降。
摸索进入
上海已经进入轨道交通建设的超常规时期。就在上海规划中的各轨道交通线路紧密开展建设施工的同时,上海各区经委在已经完成的“十一五”商业规划中,将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发展视为重中之重,仅公开的轨道交通周边商业地产项目就超过500万平方米。其中,地下空间的开发占到几十万平方米。
豫园10号线地下空间的开发、汉中路附近的地下开发、东方路四线的换乘和周边地块的开发、世纪大道地下资源的开发、徐家汇地下交通置换以及目前上海市政府部门非常重视的世博地下工程和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地下开发体量都非常大。但是,由于地下空间资源的土地出让方式更多是划拨形式,因此具体有多大体量无法准确统计。
束昱认为,这些地下开发资源将逐步通过有序程序进入市场,为民营开发商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在企业完成公共设施的同时,完成商业的开发。目前,进行上海地下空间开发的更多的是香港企业,他们的意识比较超前。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俞加康则认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目前想进入地下开发的国内民营企业不是很多,他们的观念还是以地面开发为主,面临的高成本和高风险也让他们对地下开发不感兴趣。
另外,上海很多地下商业街的经济效益并不很好。虽然地铁的商业效应让众多开发商趋之若鹜,但是这些开发商想要做的是怎么与最近的地铁联通,联通中间的小部分地下空间开发可以尝试,如果是大规模的地下空间开发并不愿意。
俞加康透露,他们正在为上海的申通地铁集团做轨道交通沿线的地铁车站综合开发规划。但是,其投资方并不完全是申通地铁集团,而是希望联合有实力的开发商共同开发。
相关专家也表示,随着《规定》试行,很多直辖市和省一级城市相继出台地方政策,国土资源部会在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来制定全国性的规章制度,预计将在“十一五”期间出台。
上海市已进入地下空间高速发展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地下空间规模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仅在地铁建设方面,“十五”时期上海每年要开拓40公里地下交通线,发展规模和速度相当于一些发达国家50年建设的总和。
同济大学地下空间研究中心副主任束昱教授表示,随着《规定》的实施,上海众多地下商业资源透明化起来,并逐渐通过有序程序进入市场,为开发商进入地下空间开发新领域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来源,也为民营资本进入地下空间开发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
产权明晰
此次《规定》对地下空间开发的核心问题“权属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取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并且获得物业产权,其原则跟地面建筑一样拥有所有权。
专家表示,今后类似上海市中心的亚太盛汇地下商场,由于归属于“地铁商城”,一些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进行小产权登记这样的尴尬,只要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即可解决。
《规定》对于地下空间的使用范围、深度限制和边界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拿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而“两证”通过时,对其权属范围已经做了明确划分,这样一系列的矛盾都就迎刃而解。
束昱表示,上海在此之前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方式,一般是以民防划拨或者市政基础设施的地铁、隧道划拨为主,如人民广场地下的商业就是人防投资建设的。而普通的房地产开发商涉及到地下开发的,即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地下部分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此次《规定》里惟一不足的是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问题暂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要由房地局和另外部门专项文件另行规定,并且仍没有计算标准。由于地表功能不同,地下空间资源的价格也不一样,存在一定的价格节差,很难科学计算地下空间的出让金。
束昱告诉记者,目前上海对于地下出让金的计算方式更多是参考深圳等相对成熟的城市。深圳在3年前的地下空间开发初期阶段,地下出让金是地面价格的1/3,目前已经上升到2/3。不到3年的时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涨了一倍。另外,上海也在考虑参照国外的土地价值竖向立体坐标系的方式,即随着深度的加深,价值随之下降。
摸索进入
上海已经进入轨道交通建设的超常规时期。就在上海规划中的各轨道交通线路紧密开展建设施工的同时,上海各区经委在已经完成的“十一五”商业规划中,将轨道交通枢纽商业发展视为重中之重,仅公开的轨道交通周边商业地产项目就超过500万平方米。其中,地下空间的开发占到几十万平方米。
豫园10号线地下空间的开发、汉中路附近的地下开发、东方路四线的换乘和周边地块的开发、世纪大道地下资源的开发、徐家汇地下交通置换以及目前上海市政府部门非常重视的世博地下工程和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地下开发体量都非常大。但是,由于地下空间资源的土地出让方式更多是划拨形式,因此具体有多大体量无法准确统计。
束昱认为,这些地下开发资源将逐步通过有序程序进入市场,为民营开发商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在企业完成公共设施的同时,完成商业的开发。目前,进行上海地下空间开发的更多的是香港企业,他们的意识比较超前。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总建筑师俞加康则认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目前想进入地下开发的国内民营企业不是很多,他们的观念还是以地面开发为主,面临的高成本和高风险也让他们对地下开发不感兴趣。
另外,上海很多地下商业街的经济效益并不很好。虽然地铁的商业效应让众多开发商趋之若鹜,但是这些开发商想要做的是怎么与最近的地铁联通,联通中间的小部分地下空间开发可以尝试,如果是大规模的地下空间开发并不愿意。
俞加康透露,他们正在为上海的申通地铁集团做轨道交通沿线的地铁车站综合开发规划。但是,其投资方并不完全是申通地铁集团,而是希望联合有实力的开发商共同开发。
相关专家也表示,随着《规定》试行,很多直辖市和省一级城市相继出台地方政策,国土资源部会在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来制定全国性的规章制度,预计将在“十一五”期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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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太盛汇北广场事件
该广场被描绘成8种业态共存、比香港名店街这样著名的地下商场更有潜力的未来“上海铺王”,开发商还承诺,将迅速开发南广场,南北同时营业,大举推出地铁商城的商业环境。该项目今年年中一经推出就受到了业主欢迎,业主高达400余户,商铺价格也由最初的1.5万元/平方米涨至2万余元/平方米。但是,和业主最初的设想大相径庭,他们被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告知,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地下商铺的性质和普通的地面上的商品房不相同,目前无法进行小产权登记。
上海亚太盛汇北广场事件
该广场被描绘成8种业态共存、比香港名店街这样著名的地下商场更有潜力的未来“上海铺王”,开发商还承诺,将迅速开发南广场,南北同时营业,大举推出地铁商城的商业环境。该项目今年年中一经推出就受到了业主欢迎,业主高达400余户,商铺价格也由最初的1.5万元/平方米涨至2万余元/平方米。但是,和业主最初的设想大相径庭,他们被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告知,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地下商铺的性质和普通的地面上的商品房不相同,目前无法进行小产权登记。
上海新《规定》部分内容
第三条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
第六条 经营性项目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参照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属于经营性用途的,转让时由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八条 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处理。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进行记载。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
第六条 经营性项目的地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参照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属于经营性用途的,转让时由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八条 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的房地产权利登记,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处理。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地下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地下建(构)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和起止深度进行记载。